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文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061****828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02民初2856号
    案号 (2018)皖1302执31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8
    发布日期 2018-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州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付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宿州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99000元; 三、原告宿州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以2013年9月16日由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055701012013216)的抵押物为准(详见工商机关存档附单);实现价值以实现抵押债权时的评估价值为准); 四、被告牛青梅、王志强、徐宏、王亚楠对上列第一、二两项的债务在原告宿州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上列第三项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宿州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80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039元,由被告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牛青梅、王志强、徐宏、王亚楠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缴上诉费36078元,上诉费账号12120001040000575-60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请务必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编码05301-053101,并在汇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