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杜文访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30061****828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302民初8981号 |
案号 | (2018)皖1302执13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0 |
发布日期 | 2018-04-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州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相应利息1891890元(计算至2017年10月10日,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9.1000005‰计算); 二、驳回原告宿州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68元,由被告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承担56458元,由原告宿州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缴上诉费56868元,上诉费账号12120001040000575-60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的,请务必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编码05301-053101,并在汇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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