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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高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清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79****539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民初3号
    案号 (2018)辽01执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北京高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广告特许经营费19,547,845元; 二、北京高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欠付款项的滞纳金(以19,547,845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北京高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 如北京高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高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67,452元,由北京高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143,121元,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承担24,33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8,579元,由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承担9,967元,北京高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118,6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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