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富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731****989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民初1号 |
案号 | (2021)辽11执1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富象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8274542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3045757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5日起计付利息;以3045757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5日起计付利息;以3045757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5日起计付利息;以3045757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5日起计付利息;以3045757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5日起计付利息;以3045757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付利息,利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富象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费120万元。三、被告富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中确认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987元,由被告富象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富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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