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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金新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曹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72168****731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陕04民终1137号
    案号 (2020)陕0431执恢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7-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2018)陕043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 二、由青岛金新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布力争支付剩余货款104440元。 三、驳回布力争对刘春暖及青岛金新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武功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9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8元,共计3502.5元,由被上诉人青岛金新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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