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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巢湖水泥集团蚌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98990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0)蚌民二初字第00019号
    案号 (2011)蚌执字第000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1-10-12
    发布日期 2016-06-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安徽公司和被告安徽巢湖水泥集团蚌埠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债权本金550万元及利息3848120.41元,共计9348120.41元,并愿意对原告的债权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安徽公司和安徽巢湖水泥集团蚌埠有限公司对所欠原告的上述本息分二次还清,即2010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债权本金250万元,余下的债权本金300万元由被告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安徽公司和被告安徽巢湖水泥集团蚌埠有限公司在2011年6月30日前还清。3.若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安徽公司和安徽巢湖水泥集团蚌埠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全部债权本金的偿还义务,原告同意自动放弃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安徽公司和安徽巢湖水泥集团蚌埠有限公司余下的利息债权3848120.41元,若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安徽公司和安徽巢湖水泥集团蚌埠有限公司违反约定,在其中任何一个还款期限没有履行偿还完债权本金的义务,则不但要偿还原告的利息债权3848120.41元,被告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安徽公司和被告安徽巢湖水泥集团蚌埠有限公司对此无条件的认可和同意。4.若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安徽公司和安徽巢湖水泥集团蚌埠有限公司违反约定在其中任何一个还款期限没有履行偿还完债权本金的义务,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安徽公司和安徽巢湖水泥集团蚌埠有限公司愿意在偿还原告债权本息后,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即由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安徽公司和安徽巢湖水泥集团蚌埠有限公司无条件给付原告20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8618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安徽公司和安徽巢湖水泥集团蚌埠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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