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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祖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2373****345K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0323执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日期 2018-0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祖荣、江西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贺建荣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120000元(本金200000元从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为1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被告李祖荣、江西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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