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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58178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美民二初字第42号
    案号 (2020)琼0108执恢4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和顺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5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 650000元为基数,从 2014年 10月 2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并支付工资和误工费人民币 89000元。三、驳回原告陈和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1515元,由被告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 10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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