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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熠远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3174****936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93民初136号
    案号 (2021)辽0293执2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隋锡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件园支行贷款本金3,238,039.81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9年7月24日为251,154.21元;自2019年7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238,039.81元为基数,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件园支行对被告隋锡明名下位于旅顺口区开发区顺乐街148号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大连熠远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隋锡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66元,公告费990元,合计35,05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隋锡明负担,被告大连熠远商贸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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