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建德市康馨管业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三条,决定给予建德市康馨管业有限公司,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4458348024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7月1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8 |
决定机关 | 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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