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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德市康馨管业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建德市康馨管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永平路262号,法定代表人:郎海生)厂房内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建德市康馨管业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厂房内电器线路及其电器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建德市康馨管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厂房内电器线路及其用电设备;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4458348024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7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2
    决定机关 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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