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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振霖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碧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7352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一初字第1573号(2015)青民一初字第1573号
    案号 (2016)桂0103执13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8
    发布日期 2016-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强制二被执行人履行(2015)青民一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即立即向申请人:1、偿还借款本金2750000元;2、给付利息1574894.52元(利息计算方法: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分段计算的利息为930783.36元,以12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分段计算的利息为644111.16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分段计付;3、支付案件受理费3725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350元。二、由二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从2016年4月11日起计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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