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滨公(消)行罚决字〔2017〕019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新福电动车有限公司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杭州新福电动车有限公司内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2015年3月初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新福电动车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于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各代收机构(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缴纳罚款(机构代码:0085117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江区大队 2017年6月2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2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江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张金金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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