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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6P9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2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2执49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9602199】。一、确认原告东莞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天麟时代广场 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已解除; 二、限被告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凌海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东莞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空调使用费296256元、电费87660元、水费4360元、共计388276元; 三、限被告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凌海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东莞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空调使用费逾期违约金(以2962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东莞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21元,由被告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凌海翔共同负担61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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