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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51EN6P-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242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72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8
    发布日期 2019-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仁耀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66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仁耀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7,1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限被告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仁耀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设备费1,000元及开业条幅款200元;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仁耀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仁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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