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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水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4604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1民初4686号
    案号 (2018)苏0281执1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13
    发布日期 2018-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佳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东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价款4307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450元,由被告佳运公司负担,此款东鹏公司预交,佳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款项直接给付东鹏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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