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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宝安区吉之芯电子科技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440300MA****AW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1207号
    案号 (2021)粤03执42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吉之芯智能电子科技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ZL201730346870.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吉之芯智能电子科技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元。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吉之芯智能电子科技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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