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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100MA****DW48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9]D284号
    案号 (2019)粤03执31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3
    发布日期 2020-03-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人民币341,492,036.83元及计至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4,517,233.97元,共计人民币356,009,270.8元。2018年11月30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本金人民币184,713,314.61元及计至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17,234,948.71元,共计人民币201,948,263.32元。2018年11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336,101.37元。 (四)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销售给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产生的人民币10亿元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即记载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03423981000412373800)中的应收账款,申请人有权对上述应收账款在最高额人民币7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申请人对四张商业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21043765000122018****182141800;21043765000122018****182141699;21043765000122018****182141658;21043765000122018****182141711)享有质权,有权对应付票款共计人民币3,600万元优先受偿。 (六)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所确定的金额,在人民币8亿元整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七)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所确定的金额,在人民币10亿元整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八)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 (九)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723,458元,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被申请人承担。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723,458元。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人民币3,735元,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被申请人承担。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被申请人直接向仲裁院支付人民币3,735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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