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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绿业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80206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704民初2080号
    案号 (2021)粤1704执4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东绿业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借款4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被告广东绿业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阳春市潭水镇三星村民委员会。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2元,减半收取5366元,由被告广东绿业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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