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文安县长久人造板厂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L57057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文民初字第00584号 |
案号 | (2019)冀1026执恢2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日期 | 2019-07-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安县同安五金厂向原告文安县祥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文安县同安五金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文安县祥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10667元; 三、被告文安县同安五金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文安县祥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四、被告李博举、文安县长久人造板厂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文安县同安五金厂、李博举、文安县长久人造板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0元,由被告文安县同安五金厂、李博举、文安县长久人造板厂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交纳,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文安县同安五金厂、李博举、文安县长久人造板厂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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