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江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268****398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2207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59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0-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江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170 592.5元、罚息124 410元、复息10 402.65元,共计6 305 405.15元(暂计至2017年7月24日),其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广顺、郁晓红、张志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郑州市海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6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 3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9 338元,由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15 600元,被告河南江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海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李广顺、郁晓红、张志辉负担53 7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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