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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瑞公(消)行罚决字〔2018〕03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瑞安市稻禾食品有限公司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现查明,位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芦浦村的瑞安市稻禾食品有限公司挪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三条,决定给予瑞安市稻禾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瑞安市稻禾食品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瑞安支行(银行账号:3584626619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瑞安市公安消防局 2018年8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2
    决定机关 瑞安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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