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72319****09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02民初47号 |
案号 | (2021)粤1702执18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30214601102】。一、限被告冯章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61315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被告付清款时止,在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款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肖飞明。[注:上述工程款961315元已包含江劳人仲案终字(2019)353号仲裁裁决书的工资102308元以及当时未申请仲裁的另外6个人工资54239元和(2020)粤1702民初78号判决书的工程款197752元]; 二、被告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工程款961315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被告付清款时止,在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付清涉案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条主文所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肖飞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飞明负担3520元,被告冯章焕负担13531元(被告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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