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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72319****09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117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251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3622879】。一、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830330元; 二、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以83033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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