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大地税庄稽罚20177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稽查)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2016年6月30日记账凭证中,其中有一张金额为200元的大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为旧版过期作废发票。1.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庄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记账凭证》2015年6月30日记字第14号(复制件,1页);(2)《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号码分别为:11487572(原件,1页)(3)《询问(调查)笔录第(1)次》(原件,2页),附被询问人张世达居民身份证(复制件,1页);以上列示的第一项至第三项证明了你单位2016年6月开具过期作废发票。2.法律适用及行为定性检查组认为,你单位开具废止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规定,你单位行为属于应当知道是废止发票而使用的违法行为。3.处罚裁量权鉴于你单位于2015年6月30日,由于疏忽开具了旧版过期发票,非故意行为,且主动承认错误,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检查组建议对你单位使用过期发票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7 |
决定机关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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