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善市监罚〔202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1
    决定机关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凌志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