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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蒙城县益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2258****625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22民初3420号
    案号 (2020)皖1622执7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蒙城县益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伦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二、被告蒙城县益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伦借款本金36660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时即2019年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5元,减半收取1517.5元,由被告蒙城县益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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