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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赫环罚字〔2018〕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之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伍万元人民币(¥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4
    决定机关 赫章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