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赫环罚字〔2018〕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之相关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伍万元人民币(¥5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07 |
决定机关 | 赫章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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