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陆廷秀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24250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8504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58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2-07 |
发布日期 | 2018-05-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誉恒电缆有限公司货款664701.72元及利息(344366.39元自2010年8月24日起、320335.33元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无锡市誉恒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72元,减半收取计5286元,由景德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誉恒公司垫付,景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誉恒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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