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大金卫公罚[2019]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17 |
决定机关 | 大连市金普新区社会事业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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