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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邵阳市腾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50070****54X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02民初453号
    案号 (2020)湘0502执恢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邵阳市玉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091,794元; 二、如邵阳市玉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对被告邵阳市腾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1、双清区东风路市针织厂内2,3栋17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R0012548,房屋他项权证:邵房他字第T0009609号);2、双清区东风路市针织厂内2,3栋18号门面(房屋所有权证:R0012537,房屋他项权证:邵房他字第T0009600号);3、双清区东风路市针织厂内2,3栋地下层地(房屋所有权证:R0012538,邵房屋他项权证:房他字第T0009610号);4、双清区东风路市针织厂内2,3栋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R0012550,房屋他项权证:邵房他字第T0009608号);5、双清区东风路82号市昭东市场B栋30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R0012549,房屋他项权证:邵房他字第T000960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09元,由原告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7343元,被告邵阳市玉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腾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10,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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