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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乐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1419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8民初03917号
    案号 (2019)沪0118执57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2
    发布日期 2019-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乐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应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上海乐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应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1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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