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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东昊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0059****357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604民初306号
    案号 (2019)辽0604执3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1
    发布日期 2019-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驳回原告丹东昊翰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丹东昊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郭宝臣支付拖欠工资19 30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37 091.95元、经济补偿3 500元,上述合计59 891.95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丹东昊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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