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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东昊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武忠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80873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辽县民初字第01787号
    案号 (2016)辽1021执7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5
    发布日期 2017-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丹东昊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 告辽宁创能柳工机械有限公司叉载机款210万元及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为标准,从2015年10月27日起至履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丹东 昊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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