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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华恒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2139****53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1民初6944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10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海润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999409.96元及利息、罚息、复息(2017年11月17日之前的利息为73120.39元,2017年11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6计算至实际全额偿付止)。二、被告丰县和盛饲料有限公司、李芹、赵士德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海润饲料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徐州海润饲料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有权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被告李芹抵押的位于邳州市运河镇的房地产(产权证编号:邳房权证运河字第商15570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海润饲料有限公司、丰县和盛饲料有限公司、李芹、赵士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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