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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望市监案字〔2017〕1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6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03
    决定机关 长沙市望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缪新龙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