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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城步苗族自治县威溪铜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52975****79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529民初244号
    案号 (2017)湘0529执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21
    发布日期 2018-05-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威溪铜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全鹏飞支付工程款406415元及利息(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8月13日按工程款270475元计算,2015年8月14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工程款406415元计算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全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45元,由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威溪铜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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