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南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德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40079****515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403民初683号 |
案号 | (2018)皖0403执14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25 |
发布日期 | 2018-11-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南市瑞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本息17587708.57元、违约金为4356281.7元(后续代偿违约金自2018年1月22日起,以17587708.5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共计21943990.27元; 二、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淮南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集区长江西路景兰花园2栋102的房产及房产下的土地(淮房地权证淮潘字第12002605号、淮国用2010第060009号)在1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淮南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常宝、王桂兰、丁鹏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14元,由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899元,由被告淮南市瑞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淮南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常宝、王桂兰、丁鹏负担148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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