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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汉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91618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温江民初字第335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川0115执7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1
    发布日期 2016-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国强借款2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15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6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杜国强赔偿律师费支出70000元。 三、原告杜国强就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对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進安镇顺城南路的黄龙饭(酒)店(松房他证(2014)字第12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杜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464元,由原告杜国强负担3550元,被告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9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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