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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市管市监罚处〔2020〕4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质量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将私人物品放置于药品仓库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十二款之规定,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2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梅静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