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萧市管市监罚处〔2020〕4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质量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将私人物品放置于药品仓库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十二款之规定,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2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梅静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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