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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添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09****862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08民初1147号
    案号 (2019)川0108执4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4
    发布日期 2019-03-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十堰添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焊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为标准,以未付货款106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24元,由被告十堰添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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