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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市环罚字[2019]137号(虞)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上虞和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未重新报批(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137号(虞)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和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9238729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红标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五路    我局于2019年8月29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正常生产。经调查查实,你单位年产100万打伞架生产项目已通过环保部门审批,但其中涉及褪塑工序生产设备热洁炉增加,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生产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吴少华、朱丽萍、王友谊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韩红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0
    决定机关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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