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董春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573****4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13民初1472号 |
案号 | (2017)苏0213执5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06 |
发布日期 | 2017-03-03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16年10月31日,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确认结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期内欠息(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计算)、逾期罚息(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3900元。支付方式: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前返还期内欠息(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计算)、逾期罚息(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于2016年12月20日前返还逾期罚息(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返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逾期罚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63900元。 二、如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申请全额执行,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另行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263900元。 三、对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董春凤、茅森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董春凤、茅森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XS1000440808号、第XS1000440815号、第XS1000440813号、第XS1000440810号、第XS1000440817号、第XS1000440818号、第XS1000440819号、第XS1000440887号、第XS1000440889号、第XS1000440893号、第XS1000440910号、第XS1000440913号、第XS1000440914号、第XS1000440915号、第XS1000440852号、第XS1000440876号、第XS1000440877号、第XS1000440878号、第XS1000440880号、第XS1000440881号、第XS1000440882号、第XS1000440853号、第XS1000440854号、第XS1000440856号、第XS1000440859号、第XS1000440860号、第XS1000440864号、第XS1000440865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和锡锡开他项(2014)第000603-00063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与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案件受理费132967元减半收取为664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483.5元,由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董春凤、茅森和负担。该款已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董春凤、茅森和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该款直接支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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