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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春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573****43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13民初1688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4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1
    发布日期 2017-01-2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垫付款本金1959638.33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止至2016年9月17日为10000元,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59638.3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垫付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逾期罚息(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16185元。 四、对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无锡市莱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XS1000513321号、第XS1000513323号、第XS1000513325号、第XS1000513326号、第XS1000513327号、第XS1000513328号、第XS1000513329号、第XS1000513331号、第XS1000513332号、第XS1000513333号、第XS1000513334号、第XS1000513335号、第XS1000513336号、第XS1000513337号、第XS1000513338号、第XS1000513339号、第XS1000513340号、第XS100051334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无锡市莱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茅森和对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董春凤在其与茅森和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茅森和的上述还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茅森和、董春凤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31元减半收取为2401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15.5元,由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莱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茅森和、董春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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