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董春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573****4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5民初11065号 |
案号 | (2016)苏0115执50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20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信用本金20847776.68元及服务费(自原告付款之日起按照月息0.65%的标准,以原告付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实际给付之日超出付款之日90日,则自第91日起以原告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具体的原告付款的日期和金额见用信明细),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付清。如逾期未付,原告可就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告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因解决此次纠纷此前转让给原告方的应收账款从本协议第一项所确认的债权金额中予以扣除(具体扣除的金额以债权转让中次债务人实际向原告履行的金额为准)。 三、被告董春凤、茅森和就被告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本协议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48039元,减半收取740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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