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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108125****759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民终13199号
    案号 (2019)沪0117执22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3
    发布日期 2019-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4224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42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1、2幢厂房内4S店装修、体育中心装修、仓库库房装修补偿款合计2,011,031.40元;   四、驳回上海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9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40,000元、鉴定费438,000元,合计诉讼费用829,944元,由上海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451,797元,由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78,1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6,210元,由上海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213,322元,由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2,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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