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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747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1民初4083号
    案号 (2018)津0111执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加工款1090140.6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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