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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0560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611民初1177号
    案号 (2016)豫0611执6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8
    发布日期 2016-10-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鹤壁市辉煌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793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793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鹤壁市辉煌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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