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邳州市苏运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廷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73231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82民初3243号 |
案号 | (2018)苏0382执10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日期 | 2018-05-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邳州市苏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5742%从2017年2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止,从2017年5月11日起以900万元本金按照年利率12.44646%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总额扣除1.87元)。 二、被告王兰廷、徐州宏达航运有限公司、李全平、任兴玲、邳州市大东方石膏有限公司、沈克红、邳州市大东方浴乐城、王伟对以上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被告邳州市苏运建材有限公司、王兰廷、徐州宏达航运有限公司、李全平、任兴玲、邳州市大东方石膏有限公司、沈克红、邳州市大东方浴乐城、王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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